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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清光

石清光 暂无评分

财务管理 税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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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瑞迪二十期国家信用管理师资格认证培训班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2016-08-22浏览:7028

  • 课程对象

    1.金融机构从事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投资机构中从事投资项目评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4.征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5.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6.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
    7.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8.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课程大纲

    一、职业概述
    信用管理师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3月正式向社会发布的新职业。信用管理师是从事信用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并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国内信用管理师分三级:一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级-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职业编码为:2-07-03-06,属于国家职业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体系中的一项国家职业。
    二、能力要求
    助理信用管理师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信用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具有信用管理的操作和执行能力;
    信用管理师要求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信用管理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信用管理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
    高级信用管理师要求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信用管理各个领域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能熟练掌握运用信用管理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信用管理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的技术改造和创新,具有统领信用管理,进行策划做出战略性安排及组织管理能力。
    三、培训课程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企业信用管理原理、信用信息的采集与管理、资信评估与授信管理、赊销合同管理、信用风险转移、国内外贸易支付与结算、应收账款管理、受信融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
    2.操作技能部分:企业信用管理实务、客户资信调查、客户信用分析、信用政策的制定、担保\保理\信用保险操作、账款催收技巧等。
    3.综合评审:情景模拟分析(中级适用)、撰写论文并答辩(高级适用)
    四、职业鉴定    
    鉴定组织: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管理。鉴定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与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五、就业前景
    根据2014年1月15号国家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的要求,政府、企业与个人都将建立信用代码制,这意味着政府、企业与个人都将主动进行信用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全民学习信用管理知识将成必然。另外从市场经济运行角度看,市场主体为了取得市场份额的主动权,信用销售的存在与盛行将成为必然。信用交易不仅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也改变了资金不足不能立刻交易的现状。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既可得到更多投资者资金的支持,也可使远在异地的客户通过电子商务与你快速实现各类交易,从而扩大了企业的服务领域,扩大了企业的成交数量,并降低交易成本。
    据国家商务部统计,在今后10年内,我国将至少需要100万名信用管理经理,千万名信用管理从业人员。全国目前已有几万家企业开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或培训相关人员,从事信用管理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机构大约有6000多家。
    六、政策待遇
    (一)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二)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七、培训对象
    1.金融机构从事公司业务、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2.投资机构中从事投资项目评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企业中从事经营、销售、财务、信用管理的相关人员;
    4.征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5.信用管理、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账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6.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
    7.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
    8.有志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或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八、培训流程
    申报助理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二、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四、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教,并取得学业证书。
    申报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教,并取得学业证书。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六、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教,并取得学业证书。
    七、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申报高级信用管理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五、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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